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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艇CE认证服务RCD指令的核心要求是:所有进入欧洲经济区(EEA)的游艇(船身长度2.5至24米)必须符合RCD指令(94/25/EC及2003/44/EC修订)的安全法规,通过欧盟授权机构(NB)认证并加贴CE标志后,方可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。
一、RCD指令适用范围与定义
适用产品:
游乐用船、私人用船(含部分完成品);
零部件(如推进发动机、燃油箱等单独流通时);
改装或用途变更的船只。
不适用产品:
仅用于比赛的船只、人力驱动船(独木舟)、风力驱动帆板、动力冲浪板等;
历史意义船只(1950年前设计)、试验用船、个人自建非商用船等。
游艇定义:不限推进方式,船身长度2.5至24米,用于运动和休闲的船只(含出租或训练用船,若以娱乐目的投放市场)。
二、娱乐游艇设计分类与性能要求
根据抵御风浪能力分为四大类别,每类需满足稳定性、浮力等性能要求:
类别A(海洋型):
设计用于长期海上航行,抵御8级以上风力、4米以上浪高;
船舶用品需自给自足。
类别B(海上型):
设计用于海上航行,抵御8级风力(含)、4米浪高(含)。
类别C(海岸型):
设计用于近海水域、湖泊等,抵御6级风力(含)、2米浪高(含)。
类别D(防护型):
设计用于小型湖泊、河流等,抵御4级风力(含)、0.5米浪高(含)。